原標題:蘭州公交讓員工貸款發(fā)工資 律師:違法,職工有被列為失信人風險
近日,網傳一張“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職工”的告知書,要求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向蘭州農商銀行貸款,以此發(fā)放職工工資,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。9日,蘭州公交集團宣傳部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證實,此告知書屬實。10日,北京銘盾律所胡曉鋒律師告訴上游新聞(報料郵箱baoliaosy@163.com)記者:“一旦蘭州公交集團無法連帶償還,勞動者不自行清償履行判決,就會面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(zhí)行人的風險?!?/p>
上游新聞記者從該告知書中看到,“用于解決2022年6月至9月職工工資的蘭州農商銀行‘金城E貸’(專享)定制貸款,由集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,并承擔按月結息、到期還本責任、到期還本責任。”
蘭州公交集團向員工發(fā)告知書(網絡截屏圖)
9月9日,蘭州公交集團宣傳部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證實,此告知書屬實,但告知書內所制定的方案尚處在測試期,“我們公司目前共有8800余名職工,但這封告知書只發(fā)放給了十幾人,旨在征求職工的意見?!?/p>
對此,有職工家屬質疑稱,這是讓職工自己貸款給自己發(fā)工資,并且還將自己的征信“搭了進去”,“如果企業(yè)都因為各種原因辦理不下來貸款,那無法還貸的風險由誰來承擔?”
9月10日,上游新聞記者采訪了北京銘盾律所胡曉鋒律師,他表示:“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。蘭州公交集團通過提供擔保形式,讓勞動者與銀行簽訂貸款協(xié)議作為支付工資的方式,改變了法定的勞資關系,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(guī)定?!?/p>
胡曉鋒律師從三方面進行了分析。“首先,是法律關系上的變化。從告知書內容看,勞動者和銀行之間是貸款合同關系。作為擔保人,蘭州公交集團與銀行之間是擔保合同關系。”
“其次,勞動者個人征信將面臨風險。只有在勞動者無法按時償還本金或者利息時,蘭州公交集團才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。從告知書看,如果勞動者未能按期償還貸款,且蘭州公交集團未能履行連帶擔保責任,銀行首先要找的就是勞動者,勞動者若逾期償還,需要先行承擔潛在的不良征信風險。”
“第三,勞動者面臨被限制高消費的法律風險。貸款合同違約進入司法程序,銀行會以勞動者作為違約主體,根據連帶擔保責任將蘭州公交集團作為共同被告,一旦蘭州公交集團無法連帶償還,勞動者不自行清償履行判決,就會面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(zhí)行人的風險?!?/p>
上游新聞記者 馮盛雍